Part.01 法规发布:
《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以下简称《电池法》)已于2023年8月17日在欧盟正式生效,这是欧盟为确保电池在使用周期之后被收集、再利用和回收而出台的新法律。该法规对电池在碳足迹、再生材料使用、供应链尽职调查、有害物质限值、废弃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Part.02 适用范围:
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 :任何密封的、质量小于5kg的、非设计工业用途的、非电动汽车或汽车用的电池;
汽车电池(Automotive batteries),是指仅用于汽车启动、照明、点火的任何电池。
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是指专门设计用于为公路运输的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力的任何电池。
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ies),是指为工业用途设计的任何电池,以及除便携式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以外的任何其他电池。
Part.03 碳足迹:
《新电池法规》要求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和内部存储能量超过2kWh的电动汽车电池与可充电工业电池计算产品生产周期的碳足迹,未满足相关碳足迹要求的,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碳足迹要求分阶段实施:
1、信息披露,根据授权法案制定碳足迹声明;
2、进行分级,在电池上清晰地标注对应的碳足迹绩效等级;
3、设定强制性限值,需附有技术文件证明声明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欧盟设定的最大生命周期碳足迹阈值。
具体时间截点如下(电动汽车电池在法规生效后):
18个月内技术文档应包含碳足迹声明;
36个月内标注产品的碳足迹性能等级;
54个月内技术文档应包含证明电池的生命周期碳足迹低于法定限制。
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简称PEF)是唯一认可的开展碳足迹认证的标准,碳足迹的计算需要满足针对这类电池的产品环境足迹的分类规则,即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简称PEFCR。
进口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a) 有关生产者的管理信息;
(b) 有关声明适用的电池的信息;
(c) 有关电池制造厂地理位置的信息;
(d) 电池的总碳足迹,以二氧化碳当量的千克计算;
(e) 按生命周期阶段划分的电池碳足迹;
(f) 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声明;
(g) 一个Web链接 ,可访问支持碳足迹声明结果的研究的公共版本 。
Part.04 有害物质限值:
汞:所有电池含量不得超过0.0005%,适用2000/53/EC指令的交通工具电池,均质材料含汞量不得超过0.1%;
镉:便携式电池(除应急与医疗便携式电池外)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适用2000/53/EC指令的交通工具电池,均质材料含镉量不得超过0.01%;
铅:法规生效一年后,便携式电池含铅量不得超过0.01%。法规生效5年后,该限制适用于便携式zinc-air纽扣电池。
Part.05 生产者责任延伸:
电池生产者应在各成员国指定的主管机构完成注册,并承担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包括组织废旧电池的分类收集,安排后续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活动,主要包含的内容有:
1) 报告与成员国市场所投放的电池相关信息;
2) 对收集的混合城市垃圾进行成份调查;
3) 收集废旧电池管理信息并向主管当局报告;
4) 承担因履行以上责任所产生的费用;
Part.06 信息披露:
电池标签要包含以下内容:
1) CE标志,健康与寿命信息
2) 健康与寿命信息(法规生效12个月,固定电池储能系统、便携式、轻型交通工具、电动汽车电池)
3) 分开收集符号(法规生效24个月)
4) 超限物质化学符号(法规生效24个月)
5) 基本信息(法规生效36个月)
6) 容量信息(法规生效36个月,便携式、轻型交通工具、汽车电池)
7) 二维码(法规生效42个月)
Part.07 法规生效后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中国本土企业可能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足,法规客观上对中国电池产品的出口设置了门槛:
1) 可再生材料的供给不足;
2) 复杂的信息披露体系导致的合规风险;
3) 电力碳强度较高产生的产品碳足迹较高而丧失竞争优势;
中国电池的产能占到全球的77%,欧洲是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面对新法规的要求,中国企业宜化被动为主动,提前布局规划自身的环境足迹管理,从碳足迹入手,核算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信息,发现节能降碳的潜能,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碳管理能力,降低碳排强度,满足市场准入要求,打破绿色贸易壁垒。